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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事业编制招聘23人公告(第三批)

2016-08-01 luck_lee1101


(三)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 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 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四)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报考本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 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并至少服务5年(包含试用期)。

(三)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教育网

(http://www.hsedu.com.cn)

咨询电话: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7195727(宁波市海曙区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

原标题: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公开招聘2016学年第三批事业编制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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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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