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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浙江象山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6-09-22 luck_lee1101


四、现场确认

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选择到“县级认定机构”的相关地点进行个人信息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注意事项有:

(一)确认时间:

10月13日和10月14日。具体确认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逾期恕不办理。

(二)确认地点: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详细地址:丹城象山港路300号百福大厦,象山港路和新丰路交叉口东南角,可以选择10路、11路公交车在象山港路新佳苑下车或选择5路公交车在新丰路白凉亭站下车)。

(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1);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户主一页)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我局将统一对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进行真伪查询)。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浙江省以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还需提供原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证明(包括测试时间,各分项内容的测试得分)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日制学习期间在学校所在地取得的或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除外)。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的申请人,2015年上半年及以前批次的需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批次的只需持打印件。

8. 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3张、1寸照片1张。其中两张2寸照片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1张2寸照片在反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后现场确认时交上, 1寸照片贴在体检表上。

9.交费。按照浙价费〔2013〕87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省考申请人员(省考),应交纳考试费280元。

五、集中体检

相关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透,处于孕期等特殊情况的请提前告知),请自行选择相应体检表(附件4、5)下载填写基本信息并贴好同底1寸照片。集中体检日期初定于10月16日,具体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在我县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均须参加于10月下旬或11月上 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详见具体公告),测试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撰写教案、试讲(上课)、面试等,详见附件2、3。(参加“国考”人 员除外)。

七、咨询电话

象山县教育局:65732890。

原标题:象山县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点击下载>>>

中小学教师资格体检表

幼儿教师资格体检表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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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教育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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