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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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春季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具备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列入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临床教学工作,且近两年来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
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