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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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0年8月至1997年8月期间出生)。
3.截止2015年8月,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5年及以上。
4.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5.中专及以上学历。
6.具有海安县户籍(户籍落户时间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
7.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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