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4
问: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 ||||||||
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 ||||||||
问:什么是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有哪些测评项目? | ||||||||
答: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就是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定与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当教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素质。测评项目包括试讲和面试两部分。通过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和教学效果。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 ||||||||
问: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 ||||||||
答:1994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1997年经国家标准局审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为部颁标准。该标准把普通话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每级各设甲、乙 两等,共三级六等。 | ||||||||
问: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哪些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 ||||||||
答: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1)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或委托师范院校组织举办的高校岗前培训,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3)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组织举办或委托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每门课程32学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 ||||||||
问:为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 ||||||||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加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 ||||||||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2)学历条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3)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4)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规定的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凡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2)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 ||||||||
问:何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 ||||||||
答: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职务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 ||||||||
问: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是全国统一的吗? | ||||||||
答:是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 ||||||||
问: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 ||||||||
答: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经过的程序如下:(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基本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
问: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能否应聘在初中教书? | ||||||||
答: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以应聘在初中教书。《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如此类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应聘在中学及其以下等级学校任教等。 | ||||||||
问: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 ||||||||
答: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研究生毕业等。 | ||||||||
问: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
答: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研究生毕业等。 | ||||||||
问: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 ||||||||
答: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高等师范院校及其他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等。 | ||||||||
问: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 ||||||||
答:《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但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发布之前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小学教师,如果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 ||||||||
问:教师资格共有几种? | ||||||||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种,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 ||||||||
问: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 ||||||||
答:《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颁布)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 | ||||||||
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 ||||||||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 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整顿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 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 ||||||||
问: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 ||||||||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具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等。 | ||||||||
问:申请教师资格的程序是什么? | ||||||||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资格申请的大致过程是: (1)了解信息阶段 了解教师资格申请和认定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一般是每年两次,上半年是面向应届师范类毕业生认定,下半年是面向社会认定。每次受理有一定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受理。而且,申请教师资格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所以了解信息的有关工作做得越早、越细越好,以免错过时机或浪费时间。 (2)准备材料阶段 在了解了教师资格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自己已经具备的条件适合申请认定何种教师资格,明确了受理自己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后,申请人就可以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等有关材料,并开始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①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做思想品德鉴定,请他们按表中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内容,并加盖公章,由您本人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到受理您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③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按要求填写《体检表》。 ④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获取相应等级(二级乙等其及以上)的普通话证书。 ⑤准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 ⑥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教育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申请阶段 在上述条件具备、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自考、成招类师范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技能测试”。 | ||||||||
问:身份证丢失人员能否申请教师资格? | ||||||||
答:无身份证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情况特殊者,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并标明其身份证号、发证机关,再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研究后确定是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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