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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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2016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留学人员凭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 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两证取得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6年8月31 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 额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被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到区属中小学工作并至少服务满5年(包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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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7195727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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