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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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在技能测试总成绩达到合格分以上的考生中,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具体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程序的对象办法如下:以技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 分确定;技能测试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学历层次、普通话等级、试讲(模拟上课)、自弹自唱、舞蹈、绘画等条件顺序确定名次,高者列前。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报考人员的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考察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 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标准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的,取消资格,并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上述排序办法 依次递补,没有递补对象的相应核减招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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