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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省教育厅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2016-07-28 xredued04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汉语言和对外汉语等相关学科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参加当年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我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由我厅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岗前培训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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