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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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高校拟聘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省内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三)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符合《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2〕5号)文件要求,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
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不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及校外兼课人员不在认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