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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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1.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人员;
2. 附属医院拟聘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须承担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的临床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1.在职教师最近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
2.外借脱离教育系统工作两年以上,至今未回校任教者;
3.非学院选派脱产学习,至今未归者;
4.停薪留职,自费出国留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