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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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申请认定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上述6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自后面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培训实习与考试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与考试
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与考试。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
我市各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由娄底市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实施,报名时间:2月2日-6日。培训时间、地点:由娄底市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参加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高中、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参加中学教育学和中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参加小学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考试。
(1)报考时间、地点
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为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5年2月2日至2月6日到市教育局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补考人员报考时须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证书或2014年考试单科合格证。
(2)考试时间、内容
3月14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4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3)准考证发放:由中国邮政娄底速递公司领取并在3月12日前邮寄到申请人。申请人报名时须到邮政速递窗口办理相关邮寄手续。
(4)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5)成绩查询网址: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发展网(http://www.hnteacher.net)。
(6)合格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见娄底教育网(www.ldjyw.gov.cn),娄底师资培训网(www.ldszpx.net)。
(二)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与考试
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与考试工作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由娄底市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实施,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由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报名时间、地点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或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另行通知。为确保培训质量,实行培考分离,由市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考试,统一发证。教育教学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