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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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江苏省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精神要求,我市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请在报名期内的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登录时间如有调整以网站通知为准)。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见后)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扬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人员需按认定申请的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未申报者无法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扬州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扬州(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可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驻扬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也可凭高校学籍证明和已有合格学历在本市相应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须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体检医院参加体检);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人所获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
四、现场确认
申请对象于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将下列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扬州市教育局(淮海路54号)馨德楼105室,逾期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认定。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档案袋自备)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一式2份,正反打印)。
(三)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照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3MM(宽)×48MM(高)。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者另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人事关系所在当地申请者,另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一般为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的,另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
(七)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6.1999年之前(不含)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