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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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试行)
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 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严把幼儿园教师队伍“入口关”,结合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现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测试对象
参加测试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通过由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的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综合笔试考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综合笔试合格证书报名参加实践能力测试。
二、测试内容
1.职业认知和心理素质
维护幼儿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了解职业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乐观向上,善于自我调节。
2.教学活动设计
根据活动内容,确定活动主题,设计活动方案。运用适合幼儿的观察比较、操作体验、同伴合作的学习方式及恰当的提问和讨论等教学方法设计活动。
3.教学能力
(1)创编简笔画。根据特定主题,创作出符合主题,具有儿童画特点深受幼儿喜欢的画面。
(2)边弹边唱。根据选定曲目,演唱与伴奏(钢琴)同时进行。
(3)舞蹈表演。完成一个自选独舞,与申请人的面试同时进行。
(4)讲故事。按选定题目讲故事,要求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和语言风格。
4.答辩
针对测试内容、保教工作、家长沟通能力等相关问题,阐明自己观点的处理方法。
三、测试办法及流程
1.测试办法:由3位专家组成的学科组对参加测试人员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由职业认知和心理素质、教学活动设计、教学能力和答辩四部分组成。职业认知和心理素质采用主观题问卷的形式进行笔试,其他部分采取结构化面试和展示相结合的形式,通过陈述、展示、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