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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24 xredued02


2015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人才集聚、人事管理和薪酬模式,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进人员首先进入科研教师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三类全职岗位。聘期考核合格可应聘由学校统一设岗、统一招聘的教授、副教授岗位。 
第三条  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成本分担”的原则对科研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招聘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学术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应聘助理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岁、副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第五条  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
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
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六条  副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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