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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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学生伤害处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