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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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5〕12号)精神,为做好我县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报名时间
4月20日至7月10日为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6月15日至7月10日为现场材料审核时间。
二、认定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我县教育局负责受理证件及资料的收集。
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认定对象
(一)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5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二)2013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三)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2015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执行,即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是指经过教育厅审核批准,同意举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广西区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培养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灵山县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时间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