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2
xredued04
一、认定对象
1.未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2.有志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的在职教师,继续按首批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在职教师,在取得省上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市上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合格证后,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参照非师范类毕业的在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