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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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4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 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青岛市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1.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合格且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将于2015年7月5日公布2015年教师资格面试国考人员成绩。
2. 参加2011年至2012年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并于2015年参加青岛市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页”(http://chushi.qdedu.gov.cn/renshi/)已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2015年青岛市教 师资格面试省考人员合格名单。
3.2012年至2015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 符合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且未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师范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含驻青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2.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人员,如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4.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在青岛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详见附件1)。
5.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届毕业生为毕业院校相应部门)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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