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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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学院成立考核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体检工作。
考核采取调阅档案、座谈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经历经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 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 动放弃。应聘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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