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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证统考中学《综合素质》“学生权利保护”命题八考点分析

2016-02-28 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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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总则、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 57条。其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如下: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3)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与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 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 要内容。

(4)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隋况进行教育。

(6)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7)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预防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内容如下: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 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 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 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 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4)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 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三)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 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 品;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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