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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教师资格证统考中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命题一考点分析

2016-02-28 xredue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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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1: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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