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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永嘉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6-03-26 xredued04


根据国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 〔2011〕124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师函〔2016〕14号)有关精神,按照《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永嘉县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县负责“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的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在本县,或人事档案挂靠本县人才交流中心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户籍或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县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 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学生(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 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三)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一)为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 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仍按原教师 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 2010年及以前取得的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已过期无效;外省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无效;已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教 师资格证书的不可再申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中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可以申请初级中学资格教师资格。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三)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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