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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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精神,象山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初审、体检、专业知识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有1名申请人员具备教师资格,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二、经资格审查、体检,下列“国考”合格的111名申请人员也具备教师资格,亦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本次公示时间一周(5月27日—6月7日),若有问题,请在公示期内向象山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反映;如无异议,上述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于2016年6月 8日—6月15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及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存放于个人人事档案中)。
联系电话:象山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65732890
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6573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