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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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修学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 具有嘉兴市南湖区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湖区。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嘉兴南湖区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