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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修改通知

2016-06-16 xredued04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将《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渝教师发〔2016〕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 者。”

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必须统一使用《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

原标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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