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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2015-05-27 xredued04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 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 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 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 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 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 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 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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