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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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中学教师资格证国考教育知识与能力:复习资料5.1:学生

2016-07-15 xredued04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 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这一点正是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权益最佳原 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①学生的身份

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第一,中小 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 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中小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教育领域中,学生在与教师、校长 或行政机关双方形成的关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应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还享有受教育 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我国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①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 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人身权受到特别的保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 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严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向他人公开。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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