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
xredued04
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标准
(试 行)
一、测试性质
实践能力测试是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符合学历条件,笔试合格者,可报名参加实践能力测试。
二、测试目标
实践能力测试主要考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养、职业发展潜质和保教实践能力,主要包括:
(一)良好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和思维品质。
(二)仪表仪态得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交流和沟通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高质量地完成保教工作。
(四)具有教育教学、游戏的设计、组织实施和评价能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三、测试内容与要求
(一)职业认知
1.关心爱护幼儿,尊重理解幼儿,能维护幼儿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
2.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对幼教工作有高度的热情,有耐心和责任心。
3.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
(二)心理素质
1.善于自我调节,能保持健康心态。
2.乐观向上,热情开朗,自尊自信。
3.待人友善,富有亲和力。
4.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具有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包括心理健康素质)、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及应对挫折的能力。
(三)仪表仪态
1. 五官端正,行为举止自然大方,有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