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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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精神有关规定,现就南宁市江南区2015年面向社会受理申报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江南区辖区范围内(含人事档案在南宁市人才市场托管且在江南区辖区工作)的申请人员,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3年、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一) 认定机构: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二)认定权限: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江南区辖区范围内(含人事档案在南宁市人才市场托管且在江南区辖区工作)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认定时间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6月28日,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18:0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逾期不报名,系统关闭后不再受理申请。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二)现场确认时间
1.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及2013年、2014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请于2015年5月5日(星期二)至5月8日(星期五)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2.参加2015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请于2015年6月30(星期二)至7月3日(星期五)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壮锦大道19号)A座0304室。
4.现场确认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
四、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思想品德鉴定表需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学校(学院)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15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这部分学生毕业时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4.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函授教育等,党校学历不包括在内)。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体检项目,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指定医院详见附件2),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2.普通话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