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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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高新办〔2014〕239号)有关规定,经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批准,2016年苏州高新区所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29名。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苏州市区生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
2.苏州市区生源的非师范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3.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在江苏省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三次及以上,不受生源地限制;
4.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本科段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学士学位)且专业对口),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受生源地限制;
①本科阶段获得过校优秀毕业生称号;②本科阶段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三次及以上;③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奖学金。
5.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毕业生,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不受生源地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2015年苏州市区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须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
(四)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及以上且具有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学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获得县(区)级以上荣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二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为工作经历);
(2)36周岁至40周岁人员须获得高级教师职称。
2.小学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作为工作经历),且户籍须在苏州市区;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社会在职应聘人员,须具有一级教师或二级教师职称,不限户籍。
(五)特别说明
1.省特级教师、大市名教师、大市学科带头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可享受骨干教师奖励津贴。
2.年龄按照周岁计,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8日。
3.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16年4月8日。在苏高校集体户口不能视作苏州市区户籍。
4.招聘岗位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16年4月8日前,在教育教学岗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14年4月8日前。
5.2015年7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社会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六)招聘单位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