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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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春季长丰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长丰县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合肥 市教育局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户籍是指申请人提供长丰县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长丰县辖区内有 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长丰县辖区内的人员,应回户籍所 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
(二)认定对象
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签字盖章)。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