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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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的学制改革
1.1951年颁布的新学制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标志了我国学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2.1995年颁布《教育法》
1995年《教育法》对我国基本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对学制的规定
2006年再次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我国义务教育学制主要有“六三制”(小学六年,中学三年)、“五四制”(中学五年,中学四年)两种,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
(三)我国当前的学制改革
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纲要》),这是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根据这一规划,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纲要指出: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 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 务。到2020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两基本、一进入”,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在学制方面,《纲要》按照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制方面的发展任务。主要有:
一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二是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重点推进均衡发展;
三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是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五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是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
七是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四、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二)义务教育的特点
义务教育是强迫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免费性等特点。
(三)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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