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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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全国中小学基本上沿用一个教学计划、一套 教学大纲、一套教材,缺乏灵活性、多样化和弹性。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我国课程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1993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 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l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将课程分为国 家、地方、学校三个层次;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 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所谓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 国家级课程是一级课程。它编订的宗旨是保证国家确定的普通教育的培养目标达到普通教育的世界先进水准,规定学生应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这类课程计 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国家统一审定,未经批准,地方不得随意变动。国家课程编制往往采用“研制一开发一推广”的模式,实施“中央一外围”即自上而下的政 策,以确保一个国家所实施的课程能够达到统一、共同的质量。
所谓地方课程,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 级课程。二级课程的编订权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校不经批准无权变动。省市级课程编订的宗旨是补充、丰富国家级课程的内容或编订本地区需要的教材。它 既可以安排学科类课程,也可以安排各种活动;既可以安排必修课,也可以开设选修课。
所谓学校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 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其目的在于尽可能满足各社区、学校、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因而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参与性,通常以选修课或特色课的形式出现。学校课程的开发可分为新编、改编、选择和单项活动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