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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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现就2015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高等学校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并且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需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经所在医学院校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凡由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相关课程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及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试用合格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中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者,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不属于举办高等教育的机构,其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6、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