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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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资〔2015〕2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春季马鞍山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马鞍山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认定对象中,1、2为非国考人员,3为国考人员。
(三)受理范围
1.马鞍山市教育局受理:户籍或工作的学校所在地在我市,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教育局受理:户籍或工作的学校所在地在各县、区,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3.户籍或工作的学校所在地在示范园区,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当涂县教育局受理。
4.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人员按上述受理范围受理。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其中:非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国考人员应向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1),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并加盖公章;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并加盖公章。表中“有无犯罪记录”栏必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并盖章。
3.应届毕业生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学历条件
申请人员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非国考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国考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