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资格证报名
2014-08-25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