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资格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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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2014-08-25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如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试点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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