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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国考考试幼儿《综合素质》考题猜想:教育法律法规(六)

2016-03-19 xredued04


【答案要点】

(1)因为这次事件发生在校外,而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校是无责任的,不必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7.玲玲是幼儿园大班的幼儿,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其他小朋友吵架而私自离开幼儿园。上课时老师发现玲玲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玲玲可能回家了,老师信 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等玲玲回园后再予以批评教育。当天放学时,玲玲的妈妈来接玲玲,老师才知道玲玲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 报案,但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幼儿园,要求赔偿10万元。

问题(一):玲玲失踪,幼儿园和玲玲的老师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二):本材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案要点】

(1)玲玲的老师代表幼儿园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 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玲玲的失踪,幼儿园和这位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2)启示: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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