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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国考考试幼儿《综合素质》考题猜想:教育法律法规(八)

2016-03-19 xredued04


3.幼儿园大班的孩子奇奇,有一天,他在教室内玩球,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幼儿园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幼儿园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 款”的规章制度,对奇奇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给予警告处分;二、照价赔偿吊灯;三、罚款300元。对此幼儿园、教师、幼儿和幼儿家长都没有感到不要。

问题:幼儿园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幼儿园对奇奇破坏幼儿园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的做法是合理的,但罚款300元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这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幼儿园是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行政处罚权。

4.某山区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呈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 之交,阴雨绵绵,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来。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倾盆大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 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一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让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 山的那面墙倒下来了,耿老师让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地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 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问题:本材料的事件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要点】

本事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 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她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学校应当对教 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 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学校集体办理。因 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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