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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4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关于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工作

2014-06-04


2014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认定关于能力测评的依据标准及程序办法

  各地、各委托高校进行能力测评,要严格依据《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和《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标准及评分表》(附后)执行,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各地要结合本地和受委托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在能力测评各具体考评环节,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要吸收本地或学校教研专家、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经验丰富、长期在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人数要为单数,以保证考评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在职在岗教师和社会人员的能力测评既坚持标准、程序一致,同时也要考虑在职在岗教师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

2014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认定有关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前要对申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认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能力测评。

  2.具有副高级教师职务(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超高级教师)和其他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主任医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具体办法。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提供申请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具有中级教师职务(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其他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的具体办法,但必须提供近5年的教学笔记、案例和学校证明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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