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2
不可以。
符合我省过渡条件的考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但不能凭国家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书申请各认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也不能凭我省教育学、心理学免考条件申请参加国家教师资格面试。
(1)如果已取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则不需要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证(成绩证明)。
(2)符合过渡条件并通过非全国统考途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果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相同或相近学科目录见附件1),仍应提供申请任教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成绩证明)。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见附件2。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加考的课程已在高校学习过并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的免考规定,可以按程序申请免考。凭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免考审批表,作为申请人加考课程合格的证明。
申请时间:每年有两次集中报名时间 (目前为5月25日—5月29日和12月1日—12月5日)。
申请流程:申请人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自行下载或前往当地自考办打印《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向当地自考办申请免考。申请时请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证明原件(原毕业学校学籍卡复印件并加盖教务处红印)办理。具有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将在五个月后公布在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zxks.jseea.cn)上,无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的《课程免考及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请与当地自考办联系具体领取方式。
研究生目录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4/201005/xxgk_88437.html),本科目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705/201210/xxgk_143152.html),专科目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详见: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307/200505/7458.html),其中申请学科应与对应二级学科(专业)名称一致,此二级学科(专业)所属一级学科(专业类)目录内的其他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和专业复杂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指未列入中学段笔试和面试的学科)教师资格的相近专业,可放宽至一个学科门类内专业(与申请学科同一在个学科门类内)。
具体认定工作和部分有特定指向的专业由各认定机构把握。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在职教师考核,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经省教育厅同意,各地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其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在注册范围。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省今年在常州市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我省注册受理期是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将根据国家要求,在常州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首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经批准的上述人员应暂缓注册。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应暂缓注册。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如五年注册期内出现暂缓注册条件情形的,但在下一个五年定期注册时完成了暂缓注册应补足的相应条件,可以申请定期注册,未补足相应条件的暂缓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