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2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超出有效期后,证书不再有效。具体补证优惠办法教育部另行规定。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应暂缓注册,处分解除并在当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可以申请注册,但必须符江苏定期注册的其他条件。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应由申请人自行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申请人需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和个人档案内的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最终复核意见,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江苏教育网: www.ec.js.edu.cn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www.jseea.cn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org.cn
有以下两种方式:
(1)网络咨询。通过江苏教育网“在线咨询”栏目咨询。
(2)电话咨询。考试和认定政策咨询电话:025-83239421,83335135(省教育厅),考务工作咨询电话:025-83235921(省教育考试院),定期注册电话:0519-85681336(常州教育局),其他各市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咨询电话详见各地公告。